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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设计项目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由我院承担的公路设计项目,且施工图设计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的设计变更,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活动。
对于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未批准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设计变更应按本院程序文件《设计和开发过程控制程序》中4.9.2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当正式出版设计变更文件,其名称应称之为“变更设计”文件。
第四条院领导、职能部门和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生产单位(简称责任单位),应加强对设计变更活动的动态管理。设计变更及其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修改已经批准的设计文件。
二、 设计变更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出版和报出。
三、 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必须保证使用功能和安全性,必须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节约土地。
四、 驻地设计代表除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外,还应遵守项目法人的相关管理规定。
五、 变更设计文件必须履行本院规定的校审、签署、出版、报出、归档等程序。
六、 经过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
第五条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 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 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3、 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规模发生变化的;
5、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 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 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 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 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6、 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 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 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 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三章内部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六条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一、 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经院审批,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二、 一般设计变更由责任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和管理。
责任单位应加强对驻地设计代表的管理和对设计变更分析论证的管理。
第七条设计变更管理职责
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
1、对设计变更负领导责任;
2、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进行外部协调和内部工作安排以及论证结论的批示;
3、 批准变更设计文件。
总工程师:(质量技术部负责人):
1、对设计变更负技术领导责任;
2、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调查论证组成人员进行认可,主持院级设计变更分析论证会议;
3、 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技术方案和重要工程措施进行批示;
4、对变更设计文件的院级审核进行协调与管理。
专业副总工程师:
1、 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技术方案和重要工程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2、负责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成果院级技术监督与检查;
3、负责变更设计文件的院级技术审核,是技术把关人。
计划经营部负责人:
1、负责设计变更事项的生产调度、任务下达及核定;
2、 负责设计变更项目的勘察、设计对外委托事宜;
3、 对驻地设计代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
勘察设计责任单位负责人:
1、对设计变更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2、 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设计变更事项的调查、分析论证、勘察、试验等事宜;
3、审查、确定一般设计变更事项;
4、 负责组织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对勘察精度、深度、基础调查数据、计算数据、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以及变更设计文件出版质量负责;
5、 对驻地设计代表工作进行具体、全面管理。
设计负责人:
1、对设计变更的设计质量负责,是项目技术直接负责人;
2、负责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单》;
3、 对设计变更事项的调查、分析论证的结论和勘察、试验的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确认意见;
4、对变更设计文件质量负责,负责变更设计文件的报出,并进行签署。
勘察、设计人员:
1、 认真负责地完成设计变更事项的调查、分析论证、勘察、试验和设计工作。对本人完成工作的准确性、合理性、安全性以及设计的质量负责,是直接责任人;
2、 承担校核、初审和院审的人员应对校、审的事项负责,具体按院作业文件《设计校审办法》(MJSY-C-4.4-01)执行。校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驻地设计代表:
1、 驻地设计代表必须充分掌握和维护设计原则,理解设计意图,熟悉设计图纸,负责向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解释设计要求或进行技术交底;
2、 驻地设计代表是申报和现场处理设计变更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3、 对项目法人确认的各类设计变更事项,驻地设计代表应负责向本院勘察设计责任单位申报,并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
4、应对各类设计变更事项的变更理由、分析论证、初步技术方案或工程措施提出书面意见;
5、参与设计变更事项的调查论证、勘察和设计工作;
6、负责对批准的设计变更事项的现场处理与实施;
7、 代表本院做好与各相关方面的协调工作。
第四章设计变更程序
第八条 设计变更的提出
设计变更工作程序见—“设计变更工作流程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地方政府等单位均可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法人也可直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第九条项目法人确认
一 、 不论哪方面提出的设计变更,驻地设计代表在受理前,应首先取得项目法人的书面意见,而后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简称通知单)向院责任单位申报,未申报或未经审查批示,设计代表不得擅自处理。
设 计 变 更 工 作 流 程 图
调查、论证
|
 
责
任
单
位
负
责
yes人
协
调
yes
二、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驻地设计代表在项目法人的同意下,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申报、审查与批示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条 申报《设计变更通知单》
《设计变更通知单》是设计变更信息传递、设计变更内部管理的
最基础的依据,设计代表必须及时负责地填写。
一、设计代表在接到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认可通知后,一般应在3天内向设计责任单位报出“通知单”。
二、设计代表应将《设计变更通知单》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应在“设计代表意见”栏内,对是否需要变更、怎样变更应明确表态,并把变更的初步方案和所需调查、论证、勘察、设计等工作的初步设想阐述清楚。若有项目法人书面确认通知、图表及影象资料等,应随同通知单一起报出,并在附注栏内注明。
三、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单”后,由设计负责人及时签发和传递,并签署意见。
1、属于一般设计变更的,由责任单位负责人会同设计负责人共同审查、处理。
2、属于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类的由责任单位首先审查后,应及时向院质量技术部传递,由质量技术部负责办理审查、批示手续。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调查和论证
不论那类设计变更必须事先进行调查论证工作,根据论证结果确定是否变更和变更方案。重大、较大设计变更还必须编写“设计变更调查论证报告”。
一、 设计变更调查论证工作一般根据项目法人指导意见进行。若是项目法人组织调查论证我院应由责任单位指派人员参加。
二、若是我院组织调查论证工作,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 一般设计变更由责任单位负责人指示驻地设计代表进行调查和论证,必要时责任单位可派出技术人员协助完成。调查论证的内容可参照以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类的调查论证报告要求内容进行。
2、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调查论证工作,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专项调查组完成。调查组人员可由设计负责人、责任单位相关的技术人员和驻地设计代表组成,并指定一名组长,必要时院副总工可参加,组建的专项调查论证组应取得总工程师认可。调查工作完成后,由组长负责提交“设计变更调查论证报告”。调查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施工基本状况;
⑵原设计情况;
⑶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
⑷设计变更的主要理由和产生变更原因的分析;
⑸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包括工程规模和工程量
⑹设计变更的初步技术方案、主要工程措施的合理性论证和经济估算比较;
⑺ 必要的图、表及影像资料。
(8)参加调查、论证人员名单。
3、重大、较大“设计变更调查论证报告”连同“通知单”传递到质量技术部办理审查、批示手续。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审查、批示
一、一般设计变更由责任单位负责人会同设计负责人审查、批示。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变更和变更方案以及如何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并将审查、确定意见填入“设计变更审查单”(简称审查单)内。审查单应在7日(自接到通知单至反馈审查单之日)内反馈给驻地设计代表执行。
遇有特殊情况的一般设计变更,必要时责任单位负责人可请示总工程师安排质量技术部有关人员共同解决和处理。
二、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必须经责任单位、院有关人员审查和院领导批示,并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1、审查依据:设计变更通知单;
设计变更调查论证报告;
项目法人有关文件;
相关法规、规范。
2、责任单位审查
责任单位负责人会同设计负责人共同审查。审查意见应包括:对变更事项是否认可、对主要技术方案及工程措施的意见、勘测与设计工作的安排意见等。
3、专业副总工程师审查
质量技术部安排相关专业的副总工审查,必要时可召开审查会进行。审查意见应包括:变更的可行性、安全性、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对技术方案及工程措施的指导意见等。审查意见视需要可以编写成会议纪要附与审查单后。
4、计划经营部负责人审查
根据设计变更性质和测设工作量,应对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工作提出安排意见。
5、 总工程师批示
应对设计变更合理性、主要技术方案和工程措施的确定进行批示。
6、院领导审批
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应对设计变更审查结论以及下一步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予以审批。
7、以上各级审查、批示均应填写在“设计变更审查单”内,经审批的《设计变更审查单》连同“设计变更调查论证报告”应由质量技术部及时反馈到责任单位执行。
8、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审查手续一般应在15天(自接受通知单至审查单反馈之日)内完成。
三、经我院论证后的设计变更事项,如与项目法人初始确认的内容存在不一致时,责任单位负责人应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
一、 一般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由责任单位负责安排。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应根据“审查单”中院领导审批意见,由计划经营部负责安排。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原则上应由原责任单位承担,特殊情况时,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计划经营部可安排本院其他单位承担或委托外部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责任单位在布置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任务时,一般应由原勘察设计人员来完成,以便于开展工作和较好地吸取经验教训。
三、勘察设计全过程的实施应按本院质量管理相关程序文件规定执行。
四、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应符合部颁“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设计文件图表示例”的要求,并应增加如下内容:
1、设计变更说明;
2、原设计相应的图、表;
3、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
第十四条 变更设计文件编竣后,应按规定进行签署,并加盖设计专用章。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驻地设计代表应认真执行和实施。
第五章责任追究与罚则
第十六条为严肃认真对待设计变更,加强责任感,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对由于勘察设计的过失或主要原因是勘察设计的过失而引起的设计变更,并造成一定后果或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即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及处罚规定
一、单项一般设计变更,当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应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给予相关勘察、设计、试验以及校核、初审等人员以下之一处分: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限额的,视责任和损失大小,对相关勘察、设计、试验等人员处以200~500元罚款;对相关校核、初审人员处以100~300元罚款。
二、单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当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应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以及责任单位的责任。
1、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给予相关勘察、设计、试验及校核、审核等人员以下之一处分:
- 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限额的,视责任和损失大小对相关勘察、设计、试验等人员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校核、审核人员处以300~6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三、一个工程设计项目,当发生大量的各类设计变更,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直接经济损失在80万元以上,应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给予设计负责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院审人员以下之一处分:
- 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 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行政处分;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限额的,视责任和损失大小对设计负责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院审人员处以1000~3000 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
四、 在处理设计变更事项过程中,如申报、调查论证、勘察设计和审查审批等环节上,工作人员发生违规现象或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设计变更在申报、调查论证环节中,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弄虚作假、情节轻微的,对有关人员提出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行政处分。
2、设计变更在勘察设计中,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不负责任或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责任人严重警告、记过行政处分。
3、在对设计变更事项的审查、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有关负责人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所称的:
严重不良影响—是指工作上明显地不负责任或失职、出手产品存在严重错、漏、有顾客投诉、工程实施中造成较大损失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本单位信誉造成较大影响等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处理设计变更所支付的调查论证费、勘察设计费、项目法人或主管部门责令的罚款或工程损失费用的赔偿等费用总和。
第十八条 责任认定
一、责任认定机构:院技术委员会负责,人事劳资处为办事机构。
二、责任认定时间:每年最后一个月至下年第一个月进行。
三、责任认定程序:
应将当年所有设计变更的通知单、审查单、调查论证报告、项目法人和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以及罚款、赔偿证据、变更设计文件、有关的质量信息资料、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费用财务支付资料等收集齐全。此项工作由质量技术部负责,计划经营部、财审部协助完成。
2、院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
(1)审查相关材料,确认应追究责任的设计变更项目及其理由。
(2)确认责任人、责任单位及其应负的责任。
- 提出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 提交设计变更责任认定书。
第十九条 院务会议审查批准责任认定书,批准处罚决定,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在公布处罚文件前,院领导应找接受处罚的当事人和当事单位负责人谈话,对确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处罚决定的执行由人事劳资处负责。罚款一律上交院财审部。
第 六 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在处理设计变更过程中所有形成的资料,应由相关责任单位按规定负责整理和妥善保管,并注意保密。其中设计变更通知单、审查单、调查论证报告、相关质量信息分别由责任单位和质量技术部存档,责任认定所形成的会议记录、责任认定书、有关证据资料、处罚决定文件(复印件)由人劳处存档,红头文件由行政部归档。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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